
沙县人民政府铜川pvc排水管专用胶水
关于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沙政〔201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11日,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征求意见。现将修改后的《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予以公布。
(《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修改稿)附后)
沙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
(修改稿)
章 总则
条 为切实做好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案。
二条 项目名称: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
三条 征收范围: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红线内(具体详见规划征地红线图)。
四条 补偿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五条 征收期限: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章 产权认定与补偿安置
六条 产权认定。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按其登记的用途、质确认建筑占地和房屋建筑面积。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质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确认。
三、仅持有批文的,建筑占地按批文注明的质、面积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面积确认。
四、住宅未经批准改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确认。
七条 安置原则及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安置原则铜川pvc排水管专用胶水。
实行“拆安”即等面积置换的原则。
二、安置办法和标准。
㈠征收补偿及安置依据。
以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签订《鹰厦铁路沙县改线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内容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㈡补偿安置式和具体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⒈货币补偿。
⑴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住宅),被征收人可选择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依所处区位、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也可以选择按综补偿单价5000元/m2(含建筑占地,住宅不分结构和成新度等)补偿。
被征收房屋(住宅)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住宅)市场评估价(或按综补偿价)+搬迁补助费+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它项目补助+励等金额。
⑵持有批文、尚未建房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依市场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⑶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管、直管的公房原则上依市场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⑷企事业单位的停产停业损失及其经营用房的处置,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38号)规定执行。
⒉产权调换。
⑴迁安置。
①以法或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调换,并享受相关补助和励等。
②结价格:被征收房屋(住宅)法面积部分的对应安置(1:1)不补差;安置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住宅)法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或按5000元/㎡补差;安置面积出被征收房屋(住宅)法面积的部分:≤10按2000元/㎡补差, 10—20按3000元/㎡补差,20—40的按4200元/㎡补差,>40按5000元/㎡补差。安置房配有杂物间的,杂物间按750元/㎡计。
被征收房屋(住宅)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的,安置房也按评估价格定价。
⑵低层联排住宅安置。
低层联排住宅安置限于户籍属本县凤岗、虬江街道的东山、庙门、北门、西山、西门、大洲、水南、洋坊、金泉等城中村农业户口的被征收人。
①以法或确认的面积为基数进行调换。
②低层联排住宅宅基地调换额度(在不析产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法或确认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等面积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植宅基地的,被征房屋宅基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60;选择两植宅基地的,被征房屋宅基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80;选择三植宅基地的,被征房屋宅基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95。
③低层联排住宅结单价:参照向莆铁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处理。
被征收房屋(住宅)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的,安置房也按评估价格定价。
⒊二次装修按本案标准和实际丈量结果计补。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八条 出租房的租金补助。
被征收房屋(住宅)或临时建筑为出租房的租金补助办法:有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征收时按照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准,给予次3个月的租金补助;备案的按本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米每月12元标准次3个月的租金补助。
被征收房屋(住宅)应扣除3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九条 2006年10月17日之后在被征收房屋(住宅)上出规划加盖的建筑物,在本案规定的、二时段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腾空的,按建筑结构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层达2.2米以上补助标准(层2.2米以下的折半):框架结构550元/m2;砖混结构450元/ m2;砖木结构350元/ m2;彩钢瓦 (有围护的)300元/ m2;其它结构100~150元/ m2。
十条 临时建筑及附属物的计补标准。
临时建筑及附属物指二章六条产权认定为不符安置条件的其它建筑物,如:生产用房、附属建筑物等,按结构实行货币补偿。计补标准详见附件2。
九条、十条所涉及的面积不享受安置指标、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费和励金。
十条 空坪的处置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的空坪,按860元/ m2补偿(进行评估的项目除外)。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但确属个人长期管理使用并有围护墙界的空坪,按150元/ m2补助平整费。
三、其它空坪律不作补偿、补助。
以上均不计安置指标。
十二条 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结办法。
、搬迁补助(搬费):次给予每平米6元的补助(累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补)铜川pvc排水管专用胶水。实行产权调换的付给二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付给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米12元标准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迁安置现房的,次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低层联排住宅现房安置的,次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迁安置期房的,次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低层联排住宅期房安置的,次给予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发放起点从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房屋腾空交付手续之日起计。若因征收人责任延长交房期限,征收人应自逾期之日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按二章六条规定的法或确认的建筑面积计。
十三条 其它补助办法。
、对符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对象,按每位持证者次补助2000元。
二、对持有《低保证》的对象,以户为单位,次补助4000元。
三、女、二女的计生户按我县现行帮扶政策到所在地行政单位予以申报并取相应建房励。
上述三项政策可同时享受。
四、多次被征收户,按法建筑面积,次给予60元/㎡的补助。
十四条 安置地点和安置房的设计户型、面积。
、安置地点:水北片原则上集中统安置于罗佛殿安置小区,水南片原则上集中统安置于老虎山安置小区。
二、设计的各户型、面积(以办证实际面积为准)。
㈠罗佛殿安置小区。
⒈迁安置房户型、面积分别为:5#楼36套,套面积约72 m2;6#楼24套,套面积约102 m2。
⒉低层联排住宅现房户型、面积分别为:D户型1植,宅基面积约102 m2,规划建筑面积约345 m2;A户型21植,每植宅基面积约80.4 m2,规划建筑面积约320 m2。
⒊低层联排住宅期房户型、面积为:D户型9植,每植宅基面积约102 m2,规划建筑面积约345 m2。
㈡老虎山安置小区。
迁安置现房:面积90—130 m2,共8套。
三章 励措施及办法
十五条 签约时限内的励措施办法。
、签约时限:本案的签约分为两个阶段:本案公布之日起45日内为阶段签约时限;阶段期满30日内为二阶段签约时限。在以上两个阶段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给予定励,出二阶段期限的不享受励。
二、励措施如下:
㈠在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产权证面积或确认的建筑面积予以100元/m2励。
㈡在二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泡沫板橡塑板专用胶按产权证面积或确认的建筑面积予以50元/m2励。
㈢自建房被征收人选择迁安置的,按法宅基地面积给予节约用地励360元/m2。
㈣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房屋评估价或按综补偿单价5000元/m2的30给予励。
㈤对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或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励;若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腾房的,在上述励基础上,再给予50元/m2的励。出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腾房的不享受励。
四章 选取安置房规程、补偿款与
安置房款的结办法
十六条 选取安置房规程。
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内,被征收人完成腾房并经征收人验收后,征收人发给安置房的选择顺序号,被征收人即可凭顺序号的先后选安置房。(具体详见《铁路项目安置房选房细则》)
十七条 补偿款与安置房回购款的结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办理被征收房屋(住宅)移交拆除手续后,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次支付补偿款。
二、实行低层联排住宅现房和迁安置现房的,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直接从补偿款中抵扣回购款,并在7个工作日内次支付补偿款余款。补偿款不够抵扣回购款的,被征收人应在12个月内交纳不足部分,出时限的,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三、实行低层联排住宅期房安置的,回购款分四期交纳:期交纳时间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由征收人直接从补偿款中全额抵扣宅基地回购款(补偿款余款于7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次支付。补偿款不够抵扣宅基地回购款的,被征收人应在3个月内交纳不足部分)。二期交纳时间为安置房基础梁完成时,被征收人交纳安置房建安预成本总额的30(建安成本单价预估为900元/m2,补偿及回购均按此标准测)。三期交纳时间安置房封顶时,被征收人再交纳安置房建安预成本总额的30。被征收人上述三期款项交款时间出催款通知时限的,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交纳滞纳金。四期交纳时间为安置房竣工验收格后,被征收人次结清安置房回购款差额。逾期90天未结清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征收人将以被征收房屋(住宅)的货币补偿总额与被征收人清。
四、实行迁安置期房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住宅)与安置房的面积直接对抵置换(1:1部分)后, 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补偿款项。交付安置房钥匙时,被征收人按确切的计结果安置房回购款差额,逾期90天未未结清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征收人将以被征收房屋(住宅)的货币补偿总额与被征收人清。
五章 在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十八条 在签约时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时限内法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征收人可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不申请复核、鉴定或复核、鉴定后在签约时限内与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申请县人民政府按补偿案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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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章 附 则
十九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拆除的注意事项。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被征收房屋“两证”及有证件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提交征收人保存,以便统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和开办补偿款银行个人账户等。
二、被征收房屋移交拆除前,被征收人应自行及时交清水、电、闭路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费用,并提供交费凭证(单据)给征收人,由征收人组织有关单位统拆除相关设施。
三、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搬迁时,应保持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的完整。擅自拆除房屋或已补偿项目设施的,征收人按相关补偿款项标准予以追还;造成安全事故等问题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条 申请办理“两证”及相关优惠政策。
、安置房“两证”的办理,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若被征收人要求征收人协助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征收人根据材料收集情况,分批次申报(具体办法另行协商确定)。
二、办理“两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㈠被征收房屋用地为国有划拨或出让的,“拆安”即1:1部分仍按原用地质办理。其它增购部分的用地质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办理,同意交缴土地出让金的可申请办理国有出让,不同意交缴土地出让金的按国有划拨审批供地。
㈡建房放样、图纸设计、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煤气等新安装事宜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或委托征收人代办,新安装项目出被征收房屋原有数量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低层联排住宅:人费先由征收人垫付,届时按6元/ m2收取;建安税先由征收人垫付,届时折半收取;建房红线晒图、土地登记、资料信息咨询、办证工本费及印花税由被征收人承担。迁安置房:土地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交易手续费和住房维修金及契税、印花税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十条 征收人发放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事宜。
二十二条 涉及少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虬江办〔2014〕35号文执行。
二十三条 本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本着公平、公正、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二十四条 本案解释权归征收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征收住宅二次装修项目补偿单价明细表
⒉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单价明细表
⒊迁及单体建筑安置房交房设施标准
附件2
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单价明细表
附件3
迁及单体建筑安置房交房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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