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泡沫板专用胶 连亏股理工航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2022年上市募6亿

2026-02-14 18:27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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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上交所日前公布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号《关于对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工航”,688282.SH)曾向上交所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经查明,理工航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根据理工航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简称“国杰乾盛”)持有理工航10股份,郭杨、学森系国杰乾盛有限伙人,分别持有国杰乾盛19.38、9.69份额。公司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经查,2019年9月,郭杨、学森通过受让国杰乾盛份额式成为理工航新增的间接股东时,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况,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交所认为,股份权属清晰是发行审核关注的重要发行条件,也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理工航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在发上市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股份代持情况,股东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七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同时,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12号《关于对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显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及郭杨、学森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石杰、严焱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显示,石杰、严焱辉作为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石杰、严焱辉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号《关于对签字会计师陈刚、宋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显示,陈刚、宋勇作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存在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决定对签字会计师陈刚、宋勇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号《关于对签字律师黄国宝、吕丹丹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显示,黄国宝、吕丹丹作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项目签字律师,对上述违规存在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决定采取对签字律师黄国宝、吕丹丹予以监管警示。

理工航2022年3月1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份数为2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65.21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石杰、严焱辉。

理工航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4.3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51亿元。理工航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6.15亿元。据理工航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募集资金6.36亿元,分别用于惯航装置扩产建设项目、光纤陀螺仪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理工航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84亿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1.63亿元。

据公司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0.00万元到-6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法定披露数据),将减少146.81万元到746.81万元,同比增亏32.40到164.79。公司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2,300.00万元到-1,7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法定披露数据),将减少822.50万元到1,422.50万元,同比增亏93.73到162.11。公司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600.00万元到30,4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法定披露数据),将增加8,512.34万元到13,312.34万元,同比增长49.82到77.9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年度经营情况和自身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据公司2024年年报,公司营业收入为1.71亿元,同比增长685.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3.19万元,2023年为-2254.9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877.50万元,2023年为-4416.1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58.07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 号

关于对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理工航)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理工航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职-2-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以下简称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10股份,郭杨、学森系国杰乾盛有限伙人,分别持有国杰乾盛19.38、9.69份额。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经查明,2019 年 9 月,郭杨、学森通过受让国杰乾盛份额式成为理工航新增的间接股东时,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况,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股份权属清晰是发行审核关注的重要发行条件,也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在发上市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股份代持情况,股东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七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1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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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郭杨,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有限伙人;

学森,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有限伙人。

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理工航)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以下简称国杰乾盛)及郭杨、学森在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10股份,郭杨、学森系国杰乾盛有限伙人,分别持有国杰乾盛19.38、9.69份额。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经查明,2019年9月,郭杨、学森通过受让国杰乾盛份额式成为理工航新增的间接股东时,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况。国杰乾盛及郭杨、学森未如实说明相关股权代持情况并按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关系,致申报文件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责任认定

国杰乾盛、郭杨、学森作为发行人股东,隐瞒相关股权代持情况,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相关股东信息披露不准确,保温护角专用胶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十五条、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国杰乾盛及郭杨、学森未提出异议。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及郭杨、学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石杰、严焱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石杰,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严焱辉,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理工航)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石杰、严焱辉作为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以下简称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10股份,郭杨、学森系国杰乾盛有限伙人,分别持有国杰乾盛19.38、9.69份额。2021年5月,本所要求保荐人对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保荐人核查认为,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代持。经查明,2019年9月,郭杨、学森通过受让国杰乾盛份额式成为理工航新增的间接股东时,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况。保荐人仅依据国杰乾盛及郭杨、学森出具的书面说明、填制的调查表等资料,认定不存在股份代持,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在本所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对国杰乾盛涉嫌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保荐人未能充分关注相关情况并进行入核查,出具的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石杰、严焱辉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七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石杰、严焱辉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对此应度重视,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 号

关于对签字会计师陈刚、宋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陈刚,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宋勇,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理工航)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陈刚、宋勇作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存在以下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以下简称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10股份,郭杨、学森系国杰乾盛有限伙人,分别持有国杰乾盛19.38、9.69份额。2021年5月,本所要求申报会计师对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申报会计师核查认为,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代持。经查明,2019年9月,郭杨、学森通过受让国杰乾盛份额式成为理工航新增的间接股东时,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况。申报会计师仅依据国杰乾盛及郭杨、学森出具的书面说明、填制的调查表等资料,认定不存在股权代持,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申报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在本所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对国杰乾盛涉嫌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申报会计师未能充分关注相关情况并进行入核查,出具的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业职责不到位。陈刚、宋勇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七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陈刚、宋勇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对此应度重视,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号

关于对签字律师黄国宝、吕丹丹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黄国宝,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律师;

吕丹丹,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律师。

北京理工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理工航)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黄国宝、吕丹丹作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指定的项目签字律师,存在以下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伙)(以下简称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10股份,郭杨、学森系国杰乾盛有限伙人,分别持有国杰乾盛19.38、9.69份额。2021年5月,本所要求发行人律师对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国杰乾盛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代持。经查明,2019年9月,郭杨、学森通过受让国杰乾盛份额式成为理工航新增的间接股东时,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况。发行人律师仅依据国杰乾盛及郭杨、学森出具的书面说明、填制的调查表等资料,认定不存在股权代持,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在本所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对国杰乾盛涉嫌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发行人律师未能充分关注相关情况并进行入核-3-查,出具的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业职责不到位。黄国宝、吕丹丹作为签字律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七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黄国宝、吕丹丹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对此应度重视,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广东泡沫板专用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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